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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部装饰装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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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9月27日批准,《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这标志着施行7年之久的《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由“地方性规章”升格为“地方性法规”。对此,业界有哪些反应?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行管办:《条例》充分考虑人性化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卫中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装修引发的纠纷日益突出,《条例》的颁布,意味着装修市场和居民装修生活之间将有望建立一个新秩序。
卫中宁告诉记者,与2001年的《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97号令)相比,2008年元旦起实施的这部全省首部(全国第二部)关于装饰装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制定,充满人性化色彩,具体说有以下新亮点:
[亮点一]装修严禁影响居民休息。新条例规定:在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之间,不得在居民住宅区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的工具进行装饰装修施工作业。
[亮点二]装修前告知相邻人。新条例规定: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相邻人。
[亮点三]阳台不允许摆放洗衣机。新条例规定: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二)将雨水管道用于排放生活污水;(三)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四)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亮点四]必须持证上岗。新条例规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且相关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以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
[亮点五]空气检测不合格不准交付。新条例中规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整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装修人自行提供材料导致的除外。
[亮点六]装修保修期延长年限。新条例中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个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5年。保修期自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发送:光触媒

网站:室内空气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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